朱學恆/請本案檢察官和法官搬張椅子坐在車後面啊

真相總是傷人 - 朱學恒 低階酸民代表

根據平面媒體六月二十七日的報道:【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朝車輪開了2槍,其中1發子彈擊中黎男致死,日前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首度開庭,張景義主張無罪,依照彈道分析,他不是正面朝駕駛座開槍,且死者家屬求償1400多萬元也非他所能負擔,「我願負擔一定金額,但絕非要用金錢換無罪」;法官勸雙方再行思考賠償金額的可能性,定8月8日再次開庭。】

這宗案件連續兩次都被不起訴,最後家屬提起再議竟然被起訴已經讓人不能理解了,但如果你仔細看了當時的狀況,你鐵定更不明白決定起訴的檢察官腦中到底在想甚麼!底下的資料綜合自各媒體的報道,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用本案中死者黎育維的名字去複查就知道了。

2013年8月13日晚間,根據中國時報2013年的報道:【南勢角飛駝社區常有竊盜案發生,警方鎖定45歲的黎姓男子,13日晚間9時許,員警巡邏發現黎嫌正駕車準備駛離,警騎機車攔檢,黎嫌竟衝撞警用機車逃逸。】

當時中和所的六名警員沒有攔下黎育維的車子,警用機車反而遭到衝撞,讓黎育維逃走。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陰錯陽差的是,中和警方竟然意外追丟了黎育維的車子,反而是另外一名義警黃姓小隊長在安坑發現這台車,於是拿出車內閃燈追車,雙方一路追了十幾公里來到西門町武昌街。

而在晚間九點五十分的時候黎育維為了躲避追捕,開進了西門町人行徒步區。

而根據中國時報2014年的另一份報導:【黎嫌駕車行經北市中華路、峨嵋街口,見前方有救護車擋道,竟將車開上人行道,轉往成都路、捷運6號出口方向逃逸;由於當時不少民眾圍觀街頭藝人表演,場面頓時陷入混亂,民眾尖叫聲不絕於耳,還有許多民眾為躲避黎嫌車輛四處竄逃。】

在農曆情人節的西門町人潮已經眾多的晚上,黎育維開車衝上人行道,朝著進出人數最密集最多的西門站六號出口,隨時有可能造成更多人的傷亡。

事實上,台灣這起案件發生的四年之後,2017年5月18日,紐約時代廣場正因為一名男子將汽車告訴開上人行道衝撞,造成一人死亡,二十二人受傷的慘劇。

而根據媒體六月二十七日的報道:萬華分局漢中所員警張景義原來在該地值勤,他【趕到時,站在黎車的右前方約1、2公尺處,喝令黎男停車、下車。但黎男準備倒車離開時,張朝車子開了2槍,其中一槍穿過車子左前方的擋風玻璃,先擊中黎男的右手肘再進入右下腹部,黎男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家屬認為警員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求償遭拒後怒提刑事告訴。】

結果這次北檢起訴的原因竟然是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見鬼了!

一個坐辦公桌的檢察官竟然靠這一條就可以決定這個徒步追車,實際上保護了西門站捷運六號出口附近幾百名民眾安全,當了二十三年警察的警員張景義是胡亂開槍,是執行業務致人於死!?

一台駕駛瘋狂逃竄開上人行道的車子,你要在移動中阻止駕駛,附近群眾尖叫逃命,對方隨時都可能衝撞行人,你倒是教教我,這狀況是如何不急迫?

有多少人類可以做到這位檢察官書生之見覺得做得到的事情?

是美國隊長鋼鐵人還是機器戰警蝙蝠俠?

而且這兩槍一槍是對輪胎,一槍是打中對方的手肘再射入下腹部,也不是當場擊斃是事後流血過多休克死亡,這樣也不行!?

更別提這樣的狀況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的每一款:

第4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面對一個想要倒車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沒有急迫性嗎?

2016年4月28日,女毒犯丁易津在夜市面對警方盤檢意圖逃逸,就這麼高速倒車撞死一名七歲正在幫媽媽收拾攤位的賴姓女童。而當時警方來不及開槍阻止她。

在整個案發經過中,黎育維有沒有衝撞警方?有,他在中和就衝撞了想攔阻他的警方。

黎育維有沒有逃逸,有,他一路高速逃了十幾公里從中和逃到西門町。

黎育維有沒有面對警方勸阻不聽?有,他衝上人行道之後,警員張景義拔槍喝止,他當時撞上邊柱無法前進,繼續踩油門倒車。

更讓人心疼的是,一個完全依法執行勤務的警員怎麼看都沒有錯,但他竟然還準備了兩百五十萬,面對家屬一千四百萬的高額求償,因此雙方談不攏。

而根據網媒六月二十七日的報導,庭上的法官是如此表示的:【若進行實質審理,最後結果恐難保證沒事,被判刑反而影響其警職,或許「一步式和解」也較為適當,也就是先爭取緩刑,再進行民事賠償協商。】

法官竟然明示這保護了幾十條人命的警員,因為難保你沒事,所以不管對方如何,你還是趕快賠錢爭取緩刑比較實際!

這叫正義嗎?

這讓以後的員警要如何執勤,如何阻止一個瘋狂逃逸幾十公里,衝撞警方,開車衝進人潮洶湧的西門徒步區人行道的嫌犯呢?

用愛的小手輕拍嫌犯臉頰嗎?

還是瞬間變身綠巨人把車子丟到小南門站去?

法官做得到嗎?

檢察官做得到嗎?

簡單的結論:發生在人潮洶湧的西門町的這起駕車衝上人行道意圖繼續逃逸的事件真的不急迫嗎?

懇請本案承審法官跟起訴檢察官進入時光隧道,回到2013年八月十三日晚上九點五十分,搬兩張椅子坐在當時在西門捷運站六號出口的黎育維車子後面,然後兩位再來告訴所有台灣的民眾,你們覺得急迫不急迫吧!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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