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法 立院三讀通過門檻下修、18歲有公投權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暨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廢除公審會、18歲有公投權,並可不在籍投票。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國82年,由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提出草案;92年時公投法完成三讀,國民黨、親民黨以席次優勢,通過門檻較高的「雙二一」條款,歷年來6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也被稱作為「雙二一門檻」。

三讀條文明定,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估算,約為1879人;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約28萬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約469.5萬人)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初審時就主張,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三讀條文中,主管機關也由行政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方便提案人連署,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但經表決後不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

以下為公投法大事記:

–民國79年,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組成「公民投票促進會」,並擔任創會會長,推動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公共事務以及住民自決。

–82年,蔡同榮等人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草案明定,公投是指經由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全國性之重要政策,並由選舉人總數5%連署,向行政院提出,經半數通過的公民投票案,政府應執行。

蔡同榮自第2屆立委任期起,多次提案公投法立法,也獲民進黨支持,但都未能完成三讀。

–92年10月24日,民進黨主張透過公投來解決核四問題,並首度提出以蔡同榮版內容為主的民進黨團版;11月7日,行政院也提出版本,草案共有行政院版、國親聯盟版及民進黨團(蔡同榮)版。

但隨後行政院放棄原有版本、接受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林濁水起草的民進黨政策會版本;蔡同榮也撤回自己的版本,支持民進黨政策會版。

–92年11月27日,在野黨國親聯盟以席次優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但條文多數屬限制較多的原行政院版本,公投能複決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也能創制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但不得創制憲法;並納入「防禦性公投」條文。

條文明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者,即為通過,這也是被外界稱為鳥籠公投的「雙二一」門檻。

–92年12月31日,前總統陳水扁簽字公布公民投票法,並在93年1月2日生效。

–93年3月20日,陳水扁依公投法防禦性條款,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第一案,並與總統副總統大選同日舉行,公投題目為「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但因投票人數未達投票權人數1/2,遭否決。

為提高投票率,此後的全國性公投包括「討黨產」、「反貪腐」、「入聯公投」等,都以「公投綁大選」模式,與總統副總統選舉或是立法委員選舉同日同時舉行。

–97年11月15日,地方性公民投票第一案,是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領銜提出「高雄市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公民投票案」,此案並未通過。

–101年7月7日,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主文為「馬祖是否要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簡稱馬祖博弈公投,是目前唯一一次結果為「通過」的公投案。

–105年2月1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首度掌握國會過半席次,並將補正公投法列為優先法案。

–105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提報院會。

–106年5月10日,身兼民進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在民進黨中常會宣示,目標今年底之前完成公投法三讀,以回應人民期待。

–1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投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公投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並可不在籍投票。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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