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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

,即「一社之長」,是流行於漢字文化圈的職稱;但隨文化語境不同,可能指涉不同對象。一般指出版社、通訊社等社團法人,或者學生社團等以「社」冠名的社會團體之負責人,或者指在日本和韓國,指公司最高經營者,相當於漢語所稱的總裁或總經理。因公司在日、韓文中稱為「會社」(日語:會社;韓語:회사/會社),其經營階層負責人稱為「社長」,董事長在日、韓文則稱為「會長」。

會社社長

「社長」在公司規定的職務制度中是指,對第三者代表公司,並在公司內部指揮業務執行的職務。為了確保對總經理權限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或執行董事為社長,作為儘可能業務執行的權限,另外持有會社代表職員(法人代表職員的情況是其執行職務者)為社長。

社會團體(英語:social group)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動的兩個或更多的人構成的團體,且作為該團體的成員互相有著相對確定的期望和義務,團體成員內部存在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身份。按照此定義,社會本身即是一個大的社會團體,由無數個小型社會團體所構成。多指以文化、學術或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團體類型

第一團體,是以親密的親屬、家庭或朋友為基礎組成的團體。他們之間具有強烈的情感紐帶、持久的職業和持久的親情。

第二團體,是以基本人口組成的團體, 成員關係更加的制度化、公眾化。 他們之間有著很弱或者更少的感情紐帶,並不是永久性的,當有著基本的目標或者面對面的關係就可以,但並非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一家公司內的朋友團體。

各地的社會團體

 中華民國

依《民法》第45條、第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前者即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如公司、銀行等;後者則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從事一定目的組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而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屬於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時依據該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社會學(英語:sociology)起源於19世紀末期,是一門研究社會的學科[1]。社會學使用各種研究方法進行實證調查和批判分析,以發展及完善一套有關人類社會結構及活動的知識體系,並會以運用這些知識去尋求或改善社會福利為目標。社會學的研究範圍廣泛,包括了由微觀社會學層級的機構或人際互動,至宏觀社會學層級的社會系統或結構,社會學的本體有社會中的個人、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社會問題和社會控制,因此社會學通常跟經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等學科並列於社會科學領域之下。社會學在研究題材上或研究法則上均有相當的廣泛性,其傳統研究對象包括了社會分層、社會階級、社會流動、社會宗教、社會法律、越軌行為等,而採取的模式則包括質化和量化的研究方法。由於人類活動的所有領域都是由社會結構、個體機構的影響下塑造而成,所以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學進一步擴大其研究重點至其他相關科目,例如醫療、護理、軍事或刑事制度、網際網路等,甚至是例如科學知識發展在社會活動中的作用一類的課題。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方法的範圍也越來越廣泛。在20世紀中葉以來多樣化的語言、文化轉變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具詮釋性、哲學性的社會研究模式。然而,自20世紀末起的科技浪潮,也為社會學帶來了嶄新的數學化計算分析技術,例如個體為本模型和社交網路。因其興起的歷史背景,社會學研究的重心很大一部份放在現代性社會中的各種生活實態,或是當代社會如何形成演進以至今日的過程,不但注重描述現況,也不忽略社會變遷。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範圍廣泛,小到幾個人面對面的日常互動,大到全球化的社會趨勢及潮流。家庭、各式各樣的組織、企業工廠等經濟體、城市、市場、政黨、國家、文化、媒體等都是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而這些研究對象的共通點是一些具有社會性的社會事實。雖然「社會性」的定義在不同學派之間仍有爭執,但社會事實外在於個人,且對個人的行為跟認知有影響,這一點是大致上為社會學者所共同接受的。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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