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專欄/小記】仲裁除了委員 還得要有制度

中職聯盟終於想到「仲裁委員會」,但光把委員補齊,恐怕還不夠,相關仲裁制度必須跟著成形,否則,這個組織依然起不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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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聯盟規章雖有提及仲裁委員會設置要點,但多年來幾乎都是「樣板」,就連委員辭職、離世,也拖了多年才想起要補齊。

歷年來,透過仲裁委員會解決薪資爭議的案例近乎零,球員只能私下和球團和解,不然就是走上法院訴訟一途,這個組織形同虛設。

林英傑和林其緯在2015年效力義大犀牛隊期間,因被降到二軍、減薪,原本希望藉由仲裁委員會調解,但卻找不到委員,只好告進法院。

2014年中職會長黃鎮台曾有心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要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合作,並比照大聯盟相關規定,仲裁庭裁定即具法律效力。

黃鎮台當時曾表示,仲裁會分為「薪資」、「申訴」兩部分,薪資仲裁由球員、球團各提出薪資數字,仲裁庭從中擇一裁定。

依照黃鎮台的計畫,仲裁委員會是由專業的法界人士組成,具有相當程度的公信力,足以解決薪資糾紛,但隨著他下台,仲裁又成為夢一場。

中職要新聘5位仲裁委員,包含民間公正單位人士、中職與球員工會協商選出的體育專業人士,看似「誠意」十足,但效果如何?有待觀察。

當年黃鎮台要和仲裁協會合作,主要考量是不會出現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現在仲裁委員由會長聘任,偏資方的立場,難免會落人口實。

如果只是公布仲裁委員名單,實質意義並不大,重要的是薪資仲裁精神、內容,若沒能制度化落實,最後依然只是放著好看而已。

大聯盟規定,球員必須要擁有3年資歷才能提出薪資仲裁,中職連基本門檻都沒提到,光設置委員,對勞資雙方不會有幫助。

中職成立即將30年,還有很多制度待修,雖然改進速度慢了些,但總比什麼都不做來得好;而既然要做,就得把它做好。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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