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宵夜吃到進警局還脫光光搜身,只因為「六顆壯陽藥」!? 新北警方回應:當場驗出陽性反應後,才將該名男子帶回偵辦

    

Zhe Rong 在 爆料公社 發文

         

因壯陽藥而進警察局初體驗。

相信很多人與我一般,在星期五的那天總是在倒數著下班的時間【Happy Friday 】

但上個星期五我過了一個不同以往的時光……。

      

在大雨滂沱的晚上9:00左右,我與友人,肚子餓來三重找點東西吃,一路想著吃完要去哪裡續攤,停駛在龍門路邊。

突然一台警車停在我們車的左前方,像似阻止我們逃跑一般。

陸續下來了四個警察,一個有些年紀帶個無框眼鏡,臉有點福相的男子,其餘三個感覺像是剛從警校畢業的兩男一女,朝我們走了過來。

   

警:不好意思,出示下證件

我:恩?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以及相信自己是良好的公民其實我們都會配合)

警:可以下車嗎?方便把口袋的物品拿出來嗎?

我:嗯?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以及相信自己是良好的公民….)

警:可以把菸盒打開嗎?

我:嗯?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

警:可以搜索你們的車子嗎?

我:嗯?好的(出於………………….)

     

這時我的內心已經覺得很奇怪了,但也別罵我們為什麼沒阻止他們,我們也知道沒有搜索票以及既定的犯罪事實或者檢察官陪同是不能搜索。

但,作為一個【普通人】真的很少會拒絕以及不信任國家賦予【那些人】的權利,也都會配合以及尊重【警察】這個職業。

我也相信大多數人也都會配合著,畢竟都相信著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

    

警:發現一包疑似藥物。有六顆。

友:那是我從美國保健食品網買的【壯陽藥】完全未開封,價值3100元

        

說實話,當下我真的爆笑出來了,大概出於對好朋友的損,讓我無法抑制這種大笑的衝動。

事態似乎跟我想像的不太一樣,警察拿出了一堆試劑,然後叫我過去。

      

警:先生你不覺得這很像紅色嗎?試劑是二甲基卡西酮

我:很像?什麼叫做很像,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警:試劑因為時間的因素會變顏色,你朋友現在違反三級管制藥物要與我們回去協助調查,那你可以先走了。

我:不行,我與我朋友一起出來我要與他一起進警局。

警:但這件事情你可以先走了,不然會花不少時間]

我:沒關西我要跟我朋友一起進去警局,我可以開著他的車跟在你們後面。我堅持!

        

            

事情到這裡我已經覺得一切透漏著【詭異】,依我淺薄的法律知識以及認知,如果今天在我朋友車廂找到一具屍體,那請問我能先走嗎?

如果今天在我朋友車子裡找到一塊海洛英磚,我也能拍拍屁股走了嗎?

不論我知不知情,他車廂裡面是違禁品還是屍體的情況下,難道我能確定沒有犯罪事實嗎?

可能是我知識太過於淺薄了。

我開著朋友的車子跟到了三重大同南路的派出所,一路跟到了三樓的保防組裡面的時候,對方一直在跟我說著【偵查不公開】如果有照片流漏到外面,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對你依法辦理,另一方面好像在安撫我們的情緒,問著我們工作的內容,辛不辛苦一些無實質意義的問題。

但我為什麼po今天這篇文章?

最重要的一幕發生了。我沒辦法拍照也不應該拍照...........

    

警:先生把衣服都脫下來

友:嗯??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以及相信自己是良好的公民其實我們都會配合)

警:先生褲子也要脫掉。

友:嗯?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以及…………….)

警:先生內褲也要脫掉。

友:嗯?好的,HOLD ON,WHY?

警:因為怕有攜帶攻擊性的武器

友:嗯?好的(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

警:先生把ㄅ皮翻起來

友:嗯?好的(出於……..)

警:先生轉過去把ㄍ門對著我們蹲下來。

友:嗯?好的(…………)

       

這過程,我看著我朋友做出這些動作,大家可能會想說可以拒絕阿?!

但試想一下,我們兩人這一生進去警察局的數量除了問路以外基本上都沒有了,跟大家一樣都只是個普通人,我們都會認為這會不會是【標準流程】?

如果我們不配合會不會被扣上【妨礙公務】?

我們當下思考的不是這流程的正當性、也不是有沒有拒絕的權利,而是這或許是警察們需要的流程吧?!

      

接下來一連串的【抽血】、尿液以及錄影的筆錄下,後續他被保防組的移轉至三重警察局中的偵查隊了。

去之前警察跟他說:『偵查隊會在問一次你的犯案經過以及過程等等的。』

(為什麼要抽血在藝人大麻案時不是都只有驗尿嗎?)

在偵查隊我被告知要在外面等了,

接下來是我朋友的轉述:『就沒什麼事,裡面一個人出來問我身分證字號、姓名就說著好了回家等通知。』

        

整整快四個小時,原本一個HAPPY FRIDAY,到現在滂沱大雨,我與朋友互相看了一眼笑了出來,『走吧**石頭火鍋』。

我記得台灣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未判刑下來前,我們應該都是無罪的,然而我們遵守法律卻不懂法律,因為我們深信著從小就一直教導的,別做壞事自然而然不會有事情找上你們。

我們也尊重警察、尊重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也認為能配合的我們盡量配合,別讓我們台灣的警察產生不受尊重、對這份職業的質疑。

    

我不知道那【壯陽藥】有沒有三級管制違禁品、我也不知道這程序是否完全無暇,但這一切的程序使人覺得不舒服。

為什麼要做到這個地步?我們有任何的前科?我們有任何槍砲管制條例下的物品?

我朋友只有那一包美國保健食品買的壯陽藥。

還只是【疑似】管制藥物,你對著我朋友下達著那些指示你有尊重過我們這些人嗎?

這輩子最大的犯罪就是闖了紅燈,不依規定二段式左轉的人。

況且我今天不論我朋友是否真的有吸毒(雖然我與他認識20幾年看他連菸都不抽),就算真的有,在檢驗未下來前發生的這一切我都覺得很荒謬。

    

如果今天是個弱勢族群呢?

現在可能還在擔心電話什麼時候響起?

會不會我接起電話的這一秒我就要被抓去關了?

或是行政懲處要罰錢?

如果今天是個朝九晚五,期待周末的上班族,或許只是想著周末又少一天了,息事寧人吧,家人說別找事。

如果今天是個有權勢的人?恩……就有權勢!

      

我朋友打到督察室去問了,他說著:

1. 你有沒有同意

2. 你有沒有拒絕

3. 偵查不公開,請我先緩些PO文

       

         

試問一下,身為良好公民的大家。真的會拒絕嗎?        

1.我們無任何違規,轉彎有方向燈、路邊停車也按照規定,警察對我們說的第一句話是「別緊張,沒有開單,只是盤查。」

2.我們沒有不尊重警察、也沒有貶低或是侮辱、全程配合。

3.我們沒想過拒絕、或是不同意,當下就是完全配合(畢竟第一次,難免害羞,真的不知道什麼情況)

4.我的疑問以及糾結的點,在警察自己也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必要嗎?」「大砲打小鳥的感覺」「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5.當然這次事件讓我惡補了很多法律知識。

        

今天在打電話去督察室詢問,用了許多網友給的意見「205-2」「比例原則」等等,對方說了「抽血是有點多了」「30天以內才會給予回覆」,至於是不是我的片面之詞,我全程都在現場、我今天敢把這件事放到網路上,就不怕網路警察來查,我也盡量以我有看到有聽到的話語,來打這篇「故事」。

   

   

不過新北市警方回應『此案在是因當事人稱「壯陽藥」的藥物當場驗出違禁品呈陽性反應後,才將該名男子帶回偵辦』。

  

(圖/新北市警局)

           

警方也對爆料者提到到警局後的查驗程序做說明

『為了避免對方違禁品藏擬於身體初隱密部位(國外有此案例),才依照毒品搜查程序進行搜查,當事人也簽屬自願搜索同意書,警方依搜查結果進行抽血及驗尿,訊後將當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過程皆依法進行。』  

  

(圖/新北市警局)

    

相關新聞來源

但對此保大警方也做出回應,當時巡邏員警在路旁發現蔡男駕駛的小客車形跡可疑,隨即下車盤查,經蔡男同意下檢視車內狀況,並在車內中央扶手查獲不明藥物,經毒品試劑檢驗為陽性反應,而查獲三級毒品卡西酮藥丸6顆(毛重4.98公克),現場告知相關權利後,依照現行犯將他帶返隊內偵辦。

      

據查證,2名員警與蔡男是在一個密閉辦公室內進行搜身,以察看有無藏匿其他不法物品,且辦公室內裝有監視器,友人就在一旁目睹整個搜身過程;

而蔡男在脫下內褲後,員警不到10秒就迅速「前後」查驗完畢,隨後實施採尿、抽血送驗,藥物是否為毒品仍須進一步送驗,全案訊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辦;

保大警方強調搜身過程皆依照SOP,員警無不當搜索或侵害嫌犯權利情事。

    

對此網友則表示,

「ㄅ皮會藏污納垢才要翻開」、

「脫褲子檢查攻擊性武器,果然是內行的」、

「原來壯陽藥這麼貴六顆3100」、

「就驗出有違禁品反應還裝什麼傻」、

「這就自願搜索阿」、

「1個月後等你朋友尿檢報告出爐,你記得要po後續呀」、

「ㄅ皮藏的了什麼,我很好奇」、

「很多沒見識的大眾一直相信『沒做虧心事幹嘛怕給警察搜』」。

  

來源來自爆料公社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發文評論「蝦吃到飽卻沒有蝦」遭店家提告妨害名譽,消費者放上不起訴書回擊「法院認證的!」

  

       

       

到底,在社團發文用餐心得評論店家,是否可行?!

  

先前社員‎Vicki Lin‎在爆廢公社發了一篇吃流水蝦吃到飽的心得文

『來京華城吃流水蝦吃到飽,然後入座5分鐘後水缸就沒蝦~45分鐘後才補上~也只延後15分鐘的用餐時間,而且店家粉絲頁還會刪所有說他們不好的貼文和留言~真的是好棒棒的一家餐廳呀~』

      

  

結果,因為這篇文,被店家告了!

   

店家當時回應

8/17(六)晚間18:00當天5人用餐分2爐2桌,故用餐時間為90分鐘。

林小姐採訪中述用餐至離場時間18:10-20:10(用餐足120分)

(原用餐時間90分至19:40)

19:50時到桌邊提醒會再延15分鐘給予用餐。

#時間計算確實補足了缺蝦時間30分(18:20-18:50缺蝦)

     

林小姐述:

缺50分鐘只補15分(這部分與事實不符)。

缺蝦時間18:20-18:50(30分)只吃13隻蝦(那麼串燒?生蠔?)願全額退(不回應?)

#以上監視系統照片資料存證

#不實言論毀謗將提出告訴

#留言之前請三思不要散播不實言論

       

傳訊告知若是依然不滿意吃不開心店家願「全額退款」皆無收到回應,採訪中一開口就說「都沒有吃到蝦」不符事實!

當下蝦子確實比較晚到,南部大豪雨成災加上交通壅塞真的實在不願意打電話催司機,但是確實也補足了缺蝦時間與公開言論不符合事實。

     

隨桌端盤提供串燒給客人絕對不是要轉移注意力⋯

這本就是消費本店提供的食材三大類(串燒/生蠔/泰國蝦)用餐只烤66隻蝦?

還有一大盤串燒還有生蠔與事實都不符,

  

提供的爐大小是燒烤店的常規尺寸,提供的是瓦斯卡式爐實際算過每10分鐘可以烤10隻蝦+烤肉5串+生蚵4個。

該補上的時間也是補上了,如果不滿意要退款也是願全額退,或許上爆料把這些事情公開投訴媒體想要的是讓這一家店一蹶不振!

#那很抱歉絕對不會的

#我沒有集團沒有團隊

#我只有堅強更堅強和不斷的努力

#每一個明天過後我依然會用善良陽光的態度面對每一位客人

      

然而對於所有不實的言論紛擾,我也決定提出告訴!

尊重個人的言論自由但是也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當時店家除了來社團發文澄清並態度強硬堅決提告,包括消費者的文章及留言。

      

就在昨天,原po表示

『人生第一次分享吃蝦經驗而被控告妨礙名譽。經歷了進警局做筆錄,上地檢署開庭,被檢察官偵訊這些成就解鎖,花了5個多月的奔波和內心煎熬,終於換到的「不起訴書」。

     

奉勸大家爬文時一定要仔細,如果粉絲頁的留言只有好評的(貼文則數很多但顯示出來的很少),部落客分享都是很優秀的用餐經驗,要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像我花大錢去用餐,結果吃不飽還一肚子氣,分享了真實的用餐經驗還被店家po文控訴不實、被提告。』

     

    

「法院認證的⋯⋯太好笑了!」

因為一篇用餐文,結果被店家提告妨礙名譽!?

只因為原po寫『蝦吃到飽卻沒蝦』『國王的蝦蝦』卻被店家告了?!

結果判決書上表示因不少網友留言評論與原po大徑相同,且此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以自己經驗陳述事實之經過及主觀感受,應為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

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應屬不罰之行為。

    

「我只知道當兵不能說真話......想不到吃蝦也不行?」

「嫌貨才是買貨人,被嫌沒關係,合理範圍馬上改,直接告的店...誰敢去?」

   

在看到不起訴書後,不少網友也留言

「如果沒有蝦,在客人一進店裡就應該告知客戶,而不是先用串燒跟生蠔代替上桌...」

「這店家好扯,沒蝦就沒蝦,在那邊扯不是還有串燒生蠔,怎麼不乾脆弄到剩飲料繼續嘴??」

「蝦子遲到~錢也遲到了啊~上新聞才說要退的不是嗎?真的有誠意現場全部客人就該退一退吧!等事情爆發才說退費不就是在欺負其他不滿但沒申訴的客人?最後連檢察官傳訊也遲到了?!」

「樓主只要是真實經驗、沒有誇大,基本上都沒事,提告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店家未到庭、應該自己知道告不贏,樓主反而可以告他們誣告!」

   

    

原po也補充

『如果因為天候狀況延後到蝦,可以一進店就告知我們會有這樣的狀況,我們自己評估要不要用餐,而不是一直讓我們空等,且到用餐結束結帳都沒有說明延誤補蝦的原因。

新聞出來後又用強硬的態度說要提告,結果就是現在這樣了。

不過對於反提誣告是無法的!

因為她的確是用我的po文和單一新聞畫面提告,不屬於捏造事實,所以只能安心這件事終於可以落幕了~

不能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店家讓我內心慌亂和耗時間處理這件事的目的已達成,我沒辦法做任何的反擊,只能分享收到『不起訴書』的結果。」

   

 來源來自爆料公社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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