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职场“银发族”的急难愁盼】超龄劳动如何避免脱离“劳动保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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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少超齡勞動者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成為爭議的焦點。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專家認為,兩個條文之間的沖突是造成實踐中一系列分歧的主要原因。

  前不久,63歲的田新建向法院提出與公司認定勞動關系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一審二審的裁判理由均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干的是一樣的工作,只因超過退休年齡,就不能認定勞動關系,享受的待遇相差如此懸殊,是否合理?

  享受不到的勞動保護

  田新建在上訴請求中提出,他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認為雙方是勞動關系,要求陽光金宇公司支付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的工資、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法院認定田新建與公司在其滿60周歲之前存在勞動關系,但自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公司形成的便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隨著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延長和健康狀況的改善,不少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仍有精力也有意願繼續參與社會經濟活動。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適合老年人的靈活就業模式,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

  超齡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基本權益如何保障也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在勞動過程中,他們普遍面臨著工資水平較低、超時加班嚴重、發生職業傷害無從保障等問題。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和「勞動關系」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在2021年就有3524件案件。很多勞動者的訴訟請求都包括加班工資、工傷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存在障礙。」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表示,不能認定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能適用勞動法律,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休息休假、加班費等制度就難以適用到超齡勞動者身上,無法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

  同案不同判情況普遍

  與田新建不同,江蘇省淮安市一家保安公司的王某就要幸運得多。2019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顯示,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保安公司也未明確終止其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故雙方勞動關系處於延續狀態。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與某保安公司之間一直存在勞動關系。

  記者檢索發現,同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認定勞動關系的案件,一部分認定了勞動關系,還有很大一部分沒有認定勞動關系。這些案件中有一個共同的爭議點——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蘭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程陽介紹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由於缺乏對超齡用工勞動關系的明確規定,對於超齡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尚未有統一定論,司法實踐也會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程陽說。

  「這兩個條文之間的沖突是造成實踐中一系列分歧的主要原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分析道,上述案例中第一個依據的是實施條例的規定,而第二個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王天玉表示,現實中,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齡並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比如一些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他們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繼續建立勞動關系的,但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

  「一些地方性司法政策創設了特殊勞動關系的規定,例如上海、江蘇等,把一些勞動法的規則適用給超齡勞動者,保護他們的基本權益。」沈建峰認為,這是一種有益嘗試,實現了對這一群體的分類保護。

  設計專門的勞動關系制度

  對於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以及未來如何規范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訪專家給出了不同的建議。

  「應先理順勞動合同法與實施條例中兩個規定的關系。」程陽認為,兩個規定不存在優先適用的問題,實務中應根據勞動者的不同情況擇一適用。具體應適用哪個規定,與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有關,若是由於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直至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終止勞動合同;若不是用人單位原因,則應按實施條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即終止勞動合同。

  王天玉認為,不應讓當事人承擔這個沖突的「成本」。為此,他建議,人社部門和司法部門應在國家層面達成共識,聯合出台文件,把不一致的內容統一起來,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

  沈建峰認為,應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特殊情況進行專門的勞動關系制度設計,形成一種非標准勞動關系。具體而言,可在基本勞動標准法的立法過程中,為超齡勞動者等群體進行特別規定,讓他們享受必要的勞動法律保護。他還認為,可以弱化滿足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勞動者的解雇保護。在當事人可以通過養老保險獲得生存保障時,勞動關系對其生存保障的功能將會下降,不再需要解雇保護。這樣也可以實現企業、勞動者和社會保險之間關系的平衡。

  王天玉建議,應通過修改法律,打破勞動關系主體適格的限制,擴大適用范圍。未來,在勞動法典的編纂過程中,或將考慮把超齡勞動者等目前無法適用勞動法律保護 的勞動者都納入進來,建構出適合相應群體的勞動關系形態。

  此外,沈建峰還提醒,要理順社會保險繳納和勞動關系存續之間的關系。改革現行法中達到退休年齡就不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制度規定,在勞動者需要相關社會保險進行保障時,比如工傷保險,要為他們提供相應的繳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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