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曾是社會「審判正義」的條律,但古代竟用「超愚蠢方式」決定人命生死!被告「嘔吐或拉肚子」決定判決結果?!

▲信仰曾經是社會重要的仲裁方式。(source : 今日頭條鍛彰趣義,下同)

在古代,宗教曾經佔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甚至能影響政治決定,也在社會中扮演案件仲裁的角色,但今時今日看來這些方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根據頭條號主鍛彰趣義報導,以下就來講解古代的各式荒謬審判方式。

早在中國國家產生以前,五帝時代就有皋陶製獄、神獸斷案的「觸角神判」,傳說獬豸明辨曲直,「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以此法決獄,居然能「道不拾遺、夜不閉戶」。

夏朝有啟的臣下孟塗行巫斷獄的「血跡神判」傳說,「是司神於巴,人請訟於孟塗之所,其衣有血者乃執之,是請生。」拿血衣來請神,跳大神的祖師爺居然不是他,也是奇怪。

加上商代的「佔卜神判」和西周的盟詛神判,靠神靈神判的種類和方法不算少了,至今西南少數民族依然有神判,比如彝族人常說的「幹迷信」 。

至於其他古代文明,蘇美爾人是佔卜和巫術的忠實信徒,神廟就是法院,祭司就是法官,佔卜和神諭就是終審判決。以色列人則依靠先知祭司,即「士師」,如今英文中法官一詞「Judge」,就來自而士師的英文對譯。士師傳神諭,所以他的權威不僅在決獄,而是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直到以色列人確立了世俗的王。

歐洲和非洲也都曾經慣行神判。在加洛林王朝的法令集中,明確寫入了神判:「有疑問的案件讓神來裁決吧。法官們可以裁定哪些是他們確知的案件,而那些他們無法確知的,應當留給神判裁決。被神親自裁判者,不可用凡人方式追責。

因此,不要提前裁斷任何事,直到我主降臨,他不僅將隱藏的黑暗大白於光天化日之下,而且會為我們指明心之所向。」這種一切交由神來裁決的思想傳統如果要追溯,可以追溯至古埃及的死亡神判,而加洛林王朝的法典已經是公元8-9世紀的事了。而法蘭克人的做法又直接影響到了使用火和水來神判的英國慣例法。

在非洲,直到現在也依然可以看到神判法的痕跡。卡拉巴人(Kalabarese)有一種名叫「阿菲亞-愛德特-伊波恩」(afia-edet-ibom)的方法,將蛇的毒牙插在被告的眼瞼下方和眼球周圍,如果他能靠轉動眼珠將毒牙擠出,就被判無罪,如果不能,下場就很慘了。

而在西非的廣袤土地上,紅水神判則更為流行,被告會被要求禁食12小時,之後吞下一些米粒,並大量飲用浸泡過基尼格木樹皮(sassy-bark)的水,如果被告嘔吐出了所有的米粒,就被判無罪,如果不能或者腹瀉,則很可能敗訴。

類似的方法出現在馬達加斯加。馬達加斯加人用唐吉拉樹(Tangena 或Tanghinia vennifera)的果實來判案,這種果實含有劇毒。煮熟一隻禽類,剝下三塊皮放在肉湯裡,將一杯唐吉拉果實煎湯灌入被告腹中,再灌入肉湯和皮,如果被告迅速嘔吐,那他就洗清了嫌疑,如果不能,則重複這個過程,直到被告死亡。這種神判方法在19世紀時曾被廣泛用於迫害改宗基督教的皈依者。

▲馬達加斯加人用唐吉拉樹果實神判的場景。

事實上,基督教徒也沒少用神判法,而且幾乎所有的一神教都熱衷於神判。伊斯蘭教義有源於猶太教義之處,信徒們宣揚一個正直的法官一定經常得到神示,「要求成為法官的人,是不會得到幫助的;被強制任命為法官的人,神會為他降下一位天使,使得他的行動和判決公正不阿。」但在缺少證據的法庭上,被告能仰賴的公正,不過是依靠自己平素的聲望和賭咒發誓帶來的一點同情,他的誓言越無情,越能體現內心的堅定,勝訴的可能就越大。

有這樣一個例子,一個哈德拉姆特(Hadramut)人對一個辛達人所佔據的土地提出權利要求,但沒有證據,被告正準備發誓,穆罕默德卻插進來說道,「沒有人能夠通過誓言巧取豪奪他人的土地,這種人將會被神明割掉舌頭」,而那個辛達人畏懼神,說道:「這地是他的。」但如果起誓的人並不懼怕神的判罰(或者雙方本就都沒有罪),那連偉大的先知穆罕默德也會束手無策,只好求助於天使吉卜利勒,具體的做法其實很簡單——抓鬮。

對基督教徒來說,他們所能找到的文獻、慣例依據實在是太豐富了,決鬥神判可以追溯至大衛和歌利亞的鬥爭,佔卜神判可以追溯至《聖經·利未記》裡摩西的那道用石頭砸死不敬之人的命令。苦水判神判則可以追溯至《聖經·出埃及記》中摩西燒毀異教偶像金牛犢並讓以色列人飲其灰燼水的記載,如此種種,不一而足。所以一點也不用奇怪有多少巫師、女巫因為熱水神判、冷水神判、苦水神判、熱烙神判等方式被送上火刑柱。

▲冷水神判。

對基督教來說,他們的神判有神靈和世俗的雙重加持,前者來自教義和典籍,後者來自宗教大會的批准。本來哥特人是不行神判的,但在西班牙被撒拉遜人推翻之前不久的693年,經過托萊多大會的批准,國王艾季查簽署了一條敕令,下令採用沸水神判。之後被納入基督教版圖的文明,不論是勃艮第人、馬加爾人還是斯拉夫人,都接受了神判,羅馬人的精神遺產在一千年之後成功「統治」了歐洲。根據東羅馬帝國歷史學家們的記載,這一直延續到14世紀中期。

基督教也貢獻了最多的神判種類,除決鬥斷訟之外,還有沸水神判、冷水神判、烙鐵神判、火焰神判、天平神判、十字架神判、「康斯諾德」(吞麵包或奶酪神判)、聖餐神判、抽籤神判、屍棺神判、聖物起誓神判,以及毒物神判等等。

我們必須問一問,為什麼神判如此流行,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廣泛存在?原因就在於大家都迷信,或者說,都懼怕神讓他們付出他們付不起的代價。行為經濟學家Peter Leeson對神判法有很精準的分析和解釋。他認為不論是吞嚥麵包、基尼格木樹皮水還是別的什麼,不論是燙傷、凍傷抑或溺水,神判之所以能生效的根本原因在於迷信,即神會且只會保佑無辜的人免於水火侵害(Judicium Dei)。

這種迷信導致了分離均衡:有罪的人認為神不會保佑自己,因而不敢嘗試這些考驗。無辜的人則相信神會保佑他水火不傷。審判者只要細心觀察,不難發現其中的差異。但另一方面,審判者必須保證有大部分人無法通過測試,以保證神判的權威,引起罪犯的恐懼,所以無辜被害的人自然也不少,但這畢竟比沒有證據全靠主觀判斷來得好一些。

在證據很難蒐集,是非對錯非常模糊,不確定性極強的生活環境中,依靠迷信,不論是燒龍頭、拜菩薩、掛掃晴娘還是神判,能求得一點心安,能消弭一些是非曲直判斷的不確定性,也算是迷信的積極貢獻了,有人說社會進步的一大標誌就是曖昧不清的灰色區域越來越少,誠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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