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題的罰單其實是可以申訴的,千萬不要傻傻的繳罰單囉!

老媽說:「每次收到你爸的掛號信,我就知道沒好事。」

果然...是張罰單這張罰單說老爸開車闖紅燈,罰緩2,700元!

老爸心理大概也很鬱卒(不過印象中家裡收過的罰單好像都是老爸的?)

我拿起罰單看了看,仔細端詳舉發的照片....(車牌被紅色框圈起來的那輛)

第一張

第二張

第三張

不知看倌有無發現哪裡有異狀?其實很明顯,這三張照片都是「車身已過停止線」的照片怪了,

假使第一張照片是車身尚未過停止線

第二張照片是車身已過停止線這種情況下,判定是闖紅燈,

那我無話可說但問題是每張照片都是「已過停止線」那就代表在燈號轉為紅燈以前,

車身已經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了這樣說是闖紅燈,

我就無法接受了一定有人會說:「沒有闖紅燈,那也可能是闖黃燈啊」不好意思,現行交通法規只有「闖紅燈」

沒有「闖黃燈」這玩意兒「闖黃燈」是沒法律常識的人在說的(有興趣的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交通安全報)而且從照片中看來老爸是為了要左轉,

但因為對向有直行車,要左轉的車本來就要待轉既然是要待轉,當然是過停止線,

進入路口待轉嘛進入路口時還是綠燈,等到對向車輛過去,路口淨空時已經變紅燈了這時候趕快左轉被拍照,

還說是闖紅燈我只能說「歉難接受」另外,事發日期到我們收到罰單,已經過了將近三個禮拜,讓我覺得事有奚翹為什麼呢?

通常有裝行車紀錄器的人這時候一定會趕快回去調閱影片紀錄但是!一般行車紀錄器因為是不斷覆寫,

沒辦法保留舊影片長達三個禮拜一般而言,即使您有證據也是拿不出來的!

姑且不論警方在行政處理上是否有故意拖延之嫌現在唯一的證據也就只有警方自己提供的照片了

如果是我老爸老媽這種善良古意的老百姓以往一定是摸摸鼻子,繳罰鍰了事但2,700元的罰鍰,

對無收入的老人家來說,可是一筆大開銷像我這種刁民,

可不會善罷甘休因為我知道:「公務員做事情,一定要有法令依據」換言之,法令上站不住腳的舉發,都是可以申訴的

既然如此,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情「有事弟子服其勞」就由我來為老爸申冤吧!當然要先擬一下申訴內容的草稿

1.本人於O月O日下午O時O分許,駕車行駛於XXX路,欲於綠燈號誌左轉XX街,惟對向有直行車輛,因路權考量,故於路口停等待路口淨空再行左轉,但停等過程中燈號已轉變為紅燈,但本車車身已過停止線並進入路口範圍。換言之,本車在轉為紅燈以前即已越過停止線並進入路口範圍,合先陳明。

2.依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3.本車於路口待轉,因考量對向直行車輛路權停等至燈號轉換,三張舉發照片所見皆已過停止線,顯而易見,警方僅以當下紅燈號即視為「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舉發為闖紅燈,似有斷章取義之嫌,故本人不服舉發。

草稿寫得不是很好,因為實際案發地點有繪設路口範圍所以第2點後半段的「無繪設路口範圍者」部分是贅述,

其實可以刪除本來還想修改,但因為已經印出來了,為了省紙就加減用吧然後帶著申訴理由去監理所的交通裁決中心因為是幫老爸代辦的,

我算是受委任人所以我(受委任人)和老爸(委任人)的印章、證件、罰單也要帶著寫申訴書時,直接提供我自己擬的申訴理由(狀紙?)

承辦人會幫忙浮貼在申訴書上然後就可以離開,靜候結果了

申訴後,罰緩就暫時不用繳啦如果要繳,

也是等到申訴結果下來再說不需要擔心逾期未繳的問題過了幾天,來了一份公文以為申訴結果已經出來了因為之前上網爬文,

聽說申訴成功率不高所以報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拆開來看

什麼啊~只是通知「查證進行中」而已沒想到隔天又寄來了一份公文因為剛下班,要急著煮晚餐所以我也不急著開來看,

想說反正申訴結果已定,早點知道或晚點知道都沒差公文丟著,就趕快洗手進廚房了然後老爸回來,問起罰單的事,

我就跟他說公文已經寄來了他就自己去開來看我在廚房裡煮飯,過了一會兒「奇怪,老爸怎麼那麼安靜?難道申訴失敗了嗎?」

結果探頭看了一下,原來老爸是滿臉笑容....

這一天的晚餐也特別好吃另外,這份公文其實寫得語帶玄機不知道看倌是否有發現?仔細端詳一下白話文就是「我可沒說你沒闖紅燈,只是沒被我逮個正著罷了,但官不與民鬥,這次就算了

」也是自己找個台階下

記得多年前我還在唸大學時就曾收過一張罰單舉發理由是「車牌污損致無法辨識」,罰鍰似乎是500元,

而且沒有附任何照片雖然心裡一直納悶:「我的機車啥時有髒到看不清楚車牌?」

但還真的傻傻地去繳錢了事換做是現在的我,若不去修理那個承辦員警,我名字就倒著寫

申訴成功,當然是很高興能為老爸做點事情但我要強調,這是因為我查過相關法律依據,

知道我的理由站得住腳才會申訴,並非無理取鬧很多沒水準的刁民根本就不懂相關法令,動不動就要申訴以為「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

黑的也想拗成白的那只是自私、浪費行政資源,非常不可取!

但我後來還是幫老爸裝了一台Mio 388(可提醒測速照相)畢竟在有交通爭議時,還是盡量為自己多留一份證據,將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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