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現職人員尚未退休,但在舊法之下提供勞務多年,基於對舊法之信賴度甚強,應受舊法強力保護。

■ 軍公教現職人員尚未退休,但在舊法之下提供勞務多年,基於對舊法之信賴度甚強,應受舊法強力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旨在維護法治國秩序之安定,確保人民對現行有效法律的主觀信賴,及其衍生之正當利益。

銓敘部依據年金改革方案研擬之退撫法草案,在總說明中敘稱,調降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採漸進之過渡措施,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然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8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84條之2規定參照),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據上,該解釋已明確表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空間應受到相當限制,非可恣意而為,「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所謂另定「特別規定」,該解釋舉例,可於新法規定過渡條款,將已依舊法取得權利者排除適用新法 (* 即不溯既往之意),或延緩適用。

上述解釋,用心良苦,特別以勞基法第84-2條「分段計算」之規定為例,對於立法跨越新、舊制度者之適用與銜接,提出合理之建議給立法者,即 「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

但是,政府似乎視而不見,送請立法院審查中之退撫法草案第29條規定 :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27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第38條第1項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應照替代率上限計算。」條文說明為 :「本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時之現職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降事宜。」

可見,新法施行後,現職人員未來退休時,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全部均以新法之不利規定為標準,並未顧及現職人員在舊法時期提供之勞務年資,因對舊法之信賴而深信可得之利益得到保護,故退撫草案之規定顯不合理。縱謂採逐年調降退休所得之方式,以減輕其傷害,然此對已無工作能力之退休老人而言,因其僅依賴退休金以渡晚年,但日益增加之生活照顧及醫療費用,退休所得已然入不敷出,如今不增反減,已嚴重危及其生存權,顯有不當。 因此,退撫法案擬刪減軍公教人員既得或可得領取退休金之權利,業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倘若立法者欲挾人數優勢執意孤行,則依法聲請釋憲或採取不服從行動,均屬人民正當權利。

年金改革本屬善事,但何以弄得刀刀見血、造成社會如此紛亂?反觀法國年僅39歲的新任總統馬克宏,對該國退休制度改革的胸襟及氣魄,真令人欽佩。台灣的執政者不知看到沒?能不慎思再三?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