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備——金融詐騙罪

一、金融詐騙罪8個罪名和4個詐騙罪名

2017司考必備——金融詐騙罪

本節罪名中「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推斷依據)

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資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1、概念: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銀行卡):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2、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使用者不限於持卡人。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後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後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催收,對保證人或者持卡人家屬催收的,不屬於「催收」。

3、幾種情況的比較

2017司考必備——金融詐騙罪

三、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非法佔有目的:集資詐騙罪;無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集資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不包括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還可包括: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四、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有非法佔有目的:貸款詐騙罪;無非法佔有目的: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是騙取貸款罪的特別法。

貸款詐騙行為:貸款時弄虛作假。表現方式: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五、保險詐騙罪1、主體身份:特殊主體。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

無身份者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正犯(間接正犯、直接正犯),只能構成共犯(幫助犯、教唆犯)。

2、保險詐騙行為:

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為著手;

騙到保險金是既遂;

製造保險事故屬於預備行為;

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成立犯罪,之後又進行保險詐騙的,應當數罪併罰;

製造保險事故後還沒來得及保險詐騙的,成立保險詐騙罪預備與其他犯罪的想像競合犯。

3、共犯: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明知保險詐騙,而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不明知詐騙而明知假證,可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司考倒計時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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