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總愛在三更半夜傳LINE交代工作怒嗆"你是責任制耶!",結果隔天反而自己GG了XD

#靠北老闆3290

8點上班的我到了公司

主管:你怎麼現在才來!

我:???(看了錶現在才7:40)

主管:我昨天不是有LINE說改7點上班嗎

我:蛤!!!?所以有人打給我嗎?

主管:是不用看LINE嗎?

我馬上低頭看LINE!

晚上11:48分在群組輕描淡寫的打(明天某某某改7點上班喔)

我早就睡了!

說真的我不是不負責任的人

我連上班都會提早20分鐘到

但這種行為我真的不苟同

只用LINE也不管別人有沒有看到

真的是奇葩公司

而且一個月不只一次改來改去

一次還只出一個禮拜的班

有時候早班還會突然改成晚班

超不固定的我都願意配合了

你的LINE我一定要無時無刻都看到嗎?

也不打電話告知我!你到底有事嗎?

(底下還有更重要的主文)

↓ ↓ ↓

看到這個腦殘主管例子,讓我想到之前真實發生的事情,兩年多錢曾在某公司當美工時,也是上面有個主管常常用LINE傳訊息交代我們做這個做那個的,好像家長在提醒自己的孩子一樣...

「XXX明天那個網頁的首頁色調調淺一點」

「明天提早20分鐘到,我要跟你先check一下這個案子你的idea」

諸如此類的訊息,即使過了晚上11點還是會傳來...

曾經我跟主管反映說我這麼晚了不會想看訊息,回家都累死了只想放鬆,但我那個奇葩前主管卻說:「啊你們年輕人又不會這麼晚睡,讀一下是會死喔?」.......MD我下載LINE不是讓你們主管為所欲為、把員工當狗一樣24小時監控的好嗎!

後來終於有一次成為我爆走的導火線

因為前一天半夜12點多主管傳LINE說:「XXX A廠商回信說這些地方要做修正,但他們很急,你趕快弄一弄,明天早上一來我要看到修改後的成品」

(我覺得很煩所以我都關閉提醒,當然就沒跳通知,也沒看到)

我就覺得黑人問號,當初應徵時也沒說24小時 ON CALL,

憑什麼我在家還要聽你的話臨時加班啊!現在是廠商最大,員工就不是人就對了?

隔天當然我沒有提前看訊息,就被主管訓了一頓:

「跟你講過幾次了,要你看訊息啊!你以為下班就沒事了嗎?你是責任制耶!那就是要隨時check message跟mail,我交代的事情都沒在聽就對了?那不好意思,全勤獎金跟薪水內含的加班費我會跟老闆報告。」

我傻眼,馬上追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要扣我的獎金跟加班費嗎?」

主管:「我沒說哦,你自己等薪資單下來就知道了齁」

..........

我心想,好,你要搞我沒關係,就算要扣、要辭職,我也要拉你們公司上層下水!

當天下班我就直接mail給老闆,

說主管常常用LINE在半夜時指使我,還威脅要扣我薪水的事實...

然後跟老闆明示:如果老闆不想處理這件事情的話,我可以自己辭職不幹,寧願放棄這個月的薪水,我也要把薪資單當證據去申訴舉發公司這種違法的事情!

然後結果就是隔天主管有一半的時間都不在位置上,

去哪裡了我不知道。

後天,主管就直接收東西離開了。

然後收到老闆的回信:「已處理」

(p.s 現在去查那家公司,人力銀行已經完全查不到徵才資訊,昨天趁沒下雨找了個時間回去原公司大樓,一樓的公司登記牌子也不見了,不知道是不是倒了ww)

幹!當下真的爽!

不過還是有點憤怒,為什麼一定要逼到員工走投無路了,才會知道怕?

一定要紙快包不住火了,才會想說要趕快斷尾求生?

這種事情我不相信老闆完全不知道,

大概之前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反正員工沒靠北就好。

只是我想來想去,覺得這公司還是不適合久留,

而且我有讓主管GG的紀錄,估計老闆可能也會怕,應該不太會升我,

所以又多做了三個月左右後,我就跳到其他待遇更好的公司了。

在這邊真心建議大家,

如果大家有被因為這種違法的鳥原因而被資方懲處的紀錄,

一定要保存證據申訴!

「遣散」的圖片搜尋結果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第 14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新制遣散費之計算】 新制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新制部份:94/07/01 ~96/11/30新制工作年資2年5個月。平均月薪25000元x0.5月薪除12月x 29月=資遣費30208元。如果有多出天數是以25000元x0.5月薪除365x天數計算。【平均薪資的計算方式】用你資遣前的六個月薪資計算,不是只有底薪唷,(別忽略自己的權益唷)是包含你可領 到的如加班費.各項津貼等,也就是每個月公司應發給你的薪水(不是你領到的淨額,應是把你領到的薪資加回一些代扣款項,如勞健保費,福利金...等),才是計算資遣費的工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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