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 高院更一審判前旅長沈威志無罪


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 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8日做出宣判;堅持無罪的前 陸軍542旅長沈威志(圖),更一審法官判沈威志無罪, 全案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 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8日做出宣判;堅持無罪的前 陸軍542旅長沈威志(圖),更一審法官判沈威志無罪, 全案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做出宣判;堅持無罪的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更一審法官今天判沈威志無罪,全案可上訴。此外,本案中其他幾名主要被告,時任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高院更一審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連長徐信正也是1年6月,緩刑2年;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上士范佐憲被判刑1年2月,緩刑2年。另,本案另2名被告郭毓龍、羅濟元,二審原本均被判刑,但高院更一審改判他們無罪;被告陳毅勳被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洪慈庸胞弟洪仲丘,於民國102年7月6日退伍前夕,因返營攜有照相功能的手機被查獲,移送禁閉室後遭操練死亡。這起事件震驚全國,也讓「白衫軍」走上街頭,更促使軍法審判體系回歸一般司法體系。

陸軍下士洪仲丘2013年7月4日因軍方不當懲處而死亡,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稱不知部屬惡整洪,二審逆轉獲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沈短時間內就核可洪禁閉懲處,接到洪的求救簡訊也沒處置,有懈怠過失;去年1月27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上午宣判,沈威志仍判處無罪,何江忠、徐信正都1年6月,劉延俊、陳以人1年,范佐憲1年2月、陳毅勳4月、均緩刑兩年,另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洪案涉及軍中人權、軍事檢察署是否具專屬管轄權等議題,國人矚目,也促成公民1985行動聯盟的「公民教召」與「萬人送仲丘」等兩次大型集會。陳抗訴求軍隊社會化,也真的促成軍審法修法,非戰時的軍事審判、軍事犯罪偵查權限,全部移往普通法院與檢察體系。

二審時,前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被依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判刑3年,副連長劉延俊判2年,士官督導長范佐憲判1年8月,士官長陳以人判刑2年。269旅憲兵官郭毓龍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2罪,應執行8月徒刑。而禁閉室副室長羅濟元及管理士陳毅勳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二審各遭判刑5月、6月,得易科罰金。以上這8人也被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但3月16日更一審辯論終結時,上演「大和解」,但洪家人唯一不肯原諒的,是自始堅持無罪的沈威志。

最高法院當初發回理由,是要求查明沈威志是否對洪有照顧保護責任卻坐視;也要求查明何、徐、劉、范及陳以人為何明知未開人評會,就決議將洪送悔過。

郭毓龍部分,二審認定他為了職務方便,沒得到269旅楊方漢旅長批准就收洪仲丘進入禁閉室,但最高法院認為,接收禁閉生沒規定應由代管單位的旅長核可,郭雖沒得到旅長指示,但他審查各單位的函文後收人,是否與私行拘禁罪嫌有別,應釐清。陳毅勳部分,二審認定他操練洪仲丘卻疏於注意,導致洪熱中暑死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也說「加強型伏地挺身」是合於規定的訓練,不是陳自編的,陳毅勳是否有過失,有研究空間。

即將退伍的洪仲丘2013年6月23日晚間7點收假時,在營區門前被查獲攜帶照相手機和MP3,另名洪姓軍人也因攜帶手機同被發現,劉延俊在晚點名時怒責「如果可以關30天,絕對不會關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絕對不會關7天」。但當時張姓人事士就發現「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廢止,對士官處分將有疑慮。

洪仲丘6月27日想傳訊息給旅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求援,卻誤發給旅長沈威志,沒逃過死劫。

3月16日高院更一審辯論終結,洪的父母同意和士官督導長范佐憲等6人和解,但對堅持無罪的沈無法諒解。沈在最後陳述時為國軍聲譽動怒,斥告訴代理人不能因要入他罪就稱國軍是「強盜集團」。

今天正是洪被送「悔過」的4周年。洪案牽連18名被告,除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的9人外,269旅負責禁閉室的9名管理士中,有2人無罪,其餘7人因業務過失遭判3月至6月徒刑定讞。

洪仲丘遭不當「悔過」死亡案事隔4年,家屬仍無法原諒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圖/...

洪仲丘遭不當「悔過」死亡案事隔4年,家屬仍無法原諒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

參考來源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