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歲女童被人販送回 家屬改變主意:無論人販多可憐都不能放過!

7月19日早晨八點半左右,河南睢縣4歲的童童(化名)由爺爺帶著,在家門口玩耍。忽然,爺爺發現家門沒有關,便轉身回去關門。前後短短一分鐘左右時間,一回頭,爺爺發現童童不見了!

家人迅速報警,警方立即發布尋人啟事。一時間,全城20余萬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幫忙轉發尋人啟事,甚至很多人自發挨家挨戶尋找孩子。當晚7點,抱走小孩的“人販”因不堪壓力,將童童送回。當時,童童父親看到童童毫發無傷,而抱走童童的人對她也很好,於是當時表示不會刻意去追究。但經過周圍人的勸說,善良的童童爸爸表示,“人販子,不論他的情況有多可憐,都不能放過。”

河南4歲女童被人販送回 家屬改變主意:無論人販多可憐都不能放過

童童(左)一家

20萬人全城助力尋找失蹤女孩

“人販”偷孩子本打算“佔為已有”

“這個世界上還是好人多啊!”童童父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童童失蹤後,全家人心急如焚。但令他們感動的是,警方發布尋人啟事後,全城20多萬人,都幫忙在各種平台上發布這條信息,“這些熱心人裡,有愛心志願者,也有普通的上班族。”經過大量轉發後,甚至有熱心人幫忙在附近挨家挨戶尋找童童。

最終,“人販”受不了巨大的壓力,當晚7點,他帶著自己的老母親、妹妹和童童,到派出所主動交出了童童。

後來,童童爸爸打聽到,這個“人販”家有一位近九旬高齡的母親,膝下無子嗣,目前單身。“他把童童帶回家以後,對童童也很好,還親手喂她吃飯,他應該不是想把孩子拿去賣,可能是想把童童偷過來自己養。”

警方與社會力量通力合作

“人販”不堪壓力當天送回小孩

河南4歲女童被人販送回 家屬改變主意:無論人販多可憐都不能放過

童童父親發朋友圈感謝好心人

“太感謝各位好心人了,19號當天,陌生人對我的關心,就沒有停止過。”童童父親回憶,當天早晨九點半報警後,十點左右,自己和妻子的手機,就不斷接到熱心市民打來的電話和發來的短信,“大家有人不停來關心我們的搜尋進度,給我們加油鼓氣,還有人給我們提供一些信息,這些熱心人裡,甚至還有外省人。”

睢縣義工聯負責人之一袁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天睢縣義工聯的義工們,非常積極地幫助尋找童童。她回憶,“童童的爸爸和義工聯的一位義工是好朋友,這位義工發現童童爸爸發布的尋人啟事後,趕緊拿給我們各位義工看,看到這個消息後,大家都很著急,我們義工群裡將近400人,大家趕緊將這條尋人啟事擴散出去,並且擴散到其他群裡。”就這樣,通過互聯網不斷擴散和發酵,“當天晚些時候,我們睢縣人的朋友圈,幾乎都被這一條尋人啟事刷屏了。”

不僅通過網絡擴散,義工聯的義工們還陪同童童的父親和母親,在疑似嫌疑人出現過的鄉裡,兵分兩路,進行搜索,“當時我們心裡想著,我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可疑的人,一定要挨家挨戶尋找。”同時,當地公安干警在展開搜索的同時,騰出時間指導愛心義工們的搜尋工作,讓對童童的搜尋工作,開展得高效迅速。

也許是網絡上龐大的轉發量和公安、義工們地認真努力,當晚,這位“人販”,竟然主動將童童送還給了睢縣河集鄉派出所。

童童爸爸本不打算追究“人販”責任

該男子已以涉嫌拐騙兒童罪被刑事拘留

童童爸爸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回家後,童童告訴自己,這個叔叔對自己特別好,而且近段時間經常都來找童童玩兒,還給她送來零食、小玩具等,拉近了童童和自己的距離,所以在將其抱走時,童童並沒有大聲呼叫。

童童失而復得後,童童爸爸本不打算刻意追究“人販”責任,認為他也是個可憐人。但經過周圍人的勸說,童童爸爸意識到,“人販子,不論他的情況有多可憐,都不能放過。”

目前,該男子已經以涉嫌拐騙兒童罪被刑事拘留。

  • 大家都說我的頭像帥 8小時前

    特麼的你不應該出現在這麼正經的評論裡

    回復  ⋅ 58條回復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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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用戶63503190743 10小時前

    應從輕發落,這不是專業的人販子,只是一個膝下無子的可憐人,我也是無語了,最近也不知道怎麼了,天干物燥的,百度---毛柯志,沒事的時候就跟裡面漂亮妹子聊聊天,有時候他們還要“表情”給我看,單身20多年的我看的好沖動

    回復  ⋅ 130條回復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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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用戶62942202489 10小時前

    既然說了不追究,就應該做到,人無誠信何以立足,我老公35,娜亊跟送快遞似的,那麼幾下子就讓我簽收了,太無語了,還好看罔上文章叫‘‘巴私者的毅力’’,就簡單的讓他好了,天天都稿得人家不要不要的

    回復  ⋅ 364條回復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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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問你們我美不美 11小時前

    這可以輕判的,如果這樣都死刑的話,以後很有可能會讓人販子撕票的,所以任何事情都要看情況的

    回復  ⋅ 386條回復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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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天罡在此 9小時前

    你不追究的只能是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對不起,事主也不能免去責任方的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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