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憐!親媽後爸「混合雙打」致6歲兒童器官衰竭……

最近幼兒園「虐童案」的四起,

讓孩子的健康成長蒙上了一層陰影。

我們從不憚以最大的惡意揣度人性,

但也未曾料到竟下劣兇殘至此!

前幾日,一位母親

再次刷新了人性的底線

竟虐待自己年僅6歲的兒子

致其被送入重症監護室,

這樣的生母,你還願意認嗎?

6歲男童身陷ICU,生父竟毫不知情

溪溪(化名),一名本該無憂無慮享受幼兒園時光的6歲兒童,卻在2017年11月27日被送至醫院的重症監護室,至今仍未痊癒。

從一段視頻中看到,溪溪側身躺在病床上,大腿和背部大面積黑紫,溪溪一動不動,醫生正在為他治療。

記者了解到,除肉眼可見外傷外,溪溪心臟、肝臟不同程度受損,腎功能異常,現在高燒四十度。一名醫生表示,孩子情況稍有好轉但還是很嚴重,還要做血濾。

孩子的病況如此嚴重,可孩子的親生父親陳俊紅竟毫不知情,甚至就連孩子住院的消息,也是他機緣巧合之下從孩子的姑父口中得知的!

這是怎麼回事呢?

假「父親」求助遇親姑父,男童慘遭親媽毒手

11月28日,溪溪姑父在外賣配送工作群裡看到一條求助消息,聲稱史某(繼父)的兒子生病住院正在搶救,需要大家伸出援助之手。

求助信息中還包含了溪溪的照片,溪溪姑父看了後覺得和溪溪十分相似,頓時覺得不對勁,便通知了溪溪的父親陳俊紅。

幾人商量過後,決定先讓溪溪的姑姑董女士去醫院看看,確認下正在搶救的到底是不是溪溪。

來到醫院的董女士見到了溪溪的母親張某,並旁敲側擊地詢問孩子的情況,張某卻說孩子沒什麼大問題。

不放心的董女士又偷偷去問了問醫生,醫生卻告訴她,孩子受傷嚴重,原因是被他母親張某毆打所致!

家長在教育孩子的時候,存在一個誤區,即我的孩子我愛怎麼管就怎麼管,其他人事無權干涉的。其實不然,當嬰兒來到世上時起,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了,並不歸屬於任何人,他自出生時享有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及保障。

憲法和法律中明文規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那麼家長就無權肆意毆打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很明顯,法律是明確禁止虐待兒童的,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都是不可以的,嚴重的將被剝奪監護權,甚至是被判刑。

親生母親拐走兒子,威脅生父「跪著求她」

原來溪溪的親生母親張某,在溪溪出生前就和陳俊紅離婚了。後來,孩子交給了陳俊紅撫養,前兩個月張某每個月都來探望孩子一次,之後就再也沒來過了。

但自從今年5月,孩子的母親張某突然帶人把孩子從幼兒園帶走後,陳俊紅就再也沒有見過孩子。由於陳俊紅不知道孩子母親住在哪,而且孩子母親不接自己的電話,所以沒能把兒子要回來。

在這期間,孩子也曾給奶奶打過電話,說自己想家了,想回去。陳俊紅一家強烈要求張某把孩子送回來,可張某拒絕了並且不再接電話了,她還曾說有一天會讓陳俊紅全家人跪著求她。

如今再次見到兒子時,卻是在省兒童醫院的重症監護室,看著躺在病床上滿是傷痕的兒子,陳俊紅滿臉的焦急與懊悔。

母親擅自帶離男童,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孩子的撫養問題,在夫妻雙方離異後協商確定。若是經由法院判決,即便撫養權歸一方所有,但並不影響對方的探視權。

文中男童母親是有權探望孩子的,但是在探望男童後直接帶走的行為,可能是違背了夫妻雙方的約定或是法院的判決。

但是,從刑事實務層面,母親帶走自己的親生兒子且不具備不法目的的話,是很難認定為刑事案件的,更多的歸屬於家庭糾紛。

元兇被警方帶走,男童卻仍未康復

目前,張某與自稱男童父親的史某,都已被警方帶走,行兇動機目前暫不明了。

被帶走的史某,正是張某離異後所交的男友,孩子身上的傷痕也正是他和張某共同毆打所致,孩子被送去搶救後,也正是他在群裡以父親的身份發的求助信息。這次將孩子毆打致器官衰竭,他同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孩子的病況仍不容樂觀,ICU的巨額醫藥費壓得陳俊紅喘不過氣。作為一個月收入兩三千的父親,現在卻要支付起孩子每天兩萬多的醫藥費。

陳俊紅表示,目前已經支付了七萬多的醫藥費,其餘費用正在積極籌措,哪怕砸鍋賣鐵也要將孩子治好!

張某的行為無疑是構成犯罪的。作為母親,她虐待兒子至重傷的行為,既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同時也構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

她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但是在我國特殊條文優於一般條文,所以張某最後的罪名很可能是虐待罪。

而張某的男友史某,並不屬於溪溪的家庭成員,所以他的罪名應該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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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珍愛每個幼小而脆弱的心靈,

還孩子們一片純凈而快樂的天空,

願類似事件,少一點,再少一點!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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